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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赛事活动办赛指南

武术赛事活动办赛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规范全国各类武术赛事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升武术赛事活动办赛服务水平,促进武术运动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的武术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举办的各类武术赛事及相关活动(含武术套路、武术散打及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等搏击类新兴项目,下同)。


第三条 武术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武术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武术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武术赛事活动的监管。


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地方体育部门武术主管单位(地方武术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负责武术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武术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 武术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主动联系本地方体育部门武术主管单位(地方武术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主动接受地方体育部门监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  武术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 申办国际武术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武术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武术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世界武术锦标赛、武术世界杯赛、亚洲武术锦标赛、武术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武术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导的国际武术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由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武术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武术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武术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中国武术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武术赛事活动,应当与中国武术协会协商一致。


第八条 除第六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武术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武术赛事活动。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武术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三章  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使用


第九条 武术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武术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武术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四章  武术赛事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会


(一)武术赛事应设立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一般由赛事主办和承办单位的领导与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统一领导和落实赛事的各项筹备工作。


(二)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竞赛处、场地器材处、后勤接待处、新闻宣传处、安全保卫处、医疗卫生处等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工作机构


(一)工作机构在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涵盖的工作有综合事务、竞赛、场地器材、信息技术、媒体运行、单项协会服务、运动员服务、技术官员服务、计时计分与成绩处理、体育展示、颁奖仪式、交通服务、医疗服务、观众服务、安全保卫、兴奋剂检查、财务审计、志愿者工作等。


(二)工作机构的设定,可视赛事的规格和规模而定。规格高、规模大的赛事一般要多设一些工作机构,规模较小的赛事可合并一些工作内容和工作机构,但各项工作内容要在工作机构中体现出来。


第十三条 工作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


1.制定组委会工作方案、制度、计划、经费预算等;


2.安排、协调、汇总、督办各处室阶段工作;


3.组织和落实各项会议;


4.负责组委会的文档工作;


5.拟定组委会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人员调配方案;


6.负责落实人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7.负责人员注册和证件管理工作;


8.负责准备竞赛器材,配置各处室的办公物资,并按时到位;


9.负责票务、信息咨询、失物招领、展示表演、观众和啦啦队组织等工作;


10.根据竞赛日程和组委会要求,负责邀请颁奖嘉宾;


11.制订市场开发计划,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市场开发,为赞助商做好权益兑现和服务接待等工作;


12.督查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有关规定,负责日常经费的使用管理;


13.负责志愿者的岗位设置,编制志愿者服务方案,招募志愿者并对志愿者进行通用岗位和专业岗位的培训;


14.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15.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竞赛处


1.全面负责竞赛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比赛,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上报组委会;协调相关处室进行赛风赛纪的监察工作;


2.编排竞赛日程、活动日程及训练日程,编制秩序册和成绩册,印发成绩公告;


3.规划竞赛分区(FOP),设计FOP布局和人员流线;


4.编制竞赛器材和物资计划,指导比赛场地安装,赛时维护和管理器材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5.负责竞赛运行区和竞赛热身区的管理;


6.负责组织裁判员及辅助裁判员、竞赛联络员的培训和工作安排,负责各运动队、技术官员赛时服务工作;


7.负责落实电子计分系统,协调供应商与场馆相关处室研究落实计分系统与场馆大屏幕之间的数据接口解决方案;


8.收集体育展示音频、视频和文字素材,制定体育展示工作方案和现场宣告执行脚本;


9.制定颁奖仪式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颁奖工作;


10.负责组织“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活动;


11.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物资,选派专人协助做好反兴奋检查工作;


12.分析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13.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场地器材处


1.协助主办单位对竞赛场馆和训练场馆进行综合检查验收;


2.负责竞赛器材设备的安装调试,并确保正常运行;


3.落实竞赛场馆基础信息网络、音视频播放系统、LED大屏幕等场馆基础设施;


4.配合供应商、服务商做好信息技术系统的联调联试和试运转,保障比赛期间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5.负责比赛场馆内外形象景观的设置与维护,完成比赛场馆周边环境整治,设置必要的指示、提示标识;


6.负责赛时对场馆硬件设施的管理、维护、修缮及日常巡查,确保正常运转;


7.负责场馆内各个区域的卫生清洁服务与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处理,为赛事创造优良环境;


8.分析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9.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后勤接待处


1.编制贵宾、技术官员、运动队迎送、接待、食宿、交通等工作方案,制定详细实施计划;


2.为组委会提供行政后勤支持;


3.确保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杜绝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4.分析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5.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新闻宣传处


1.引导新闻单位积极做好比赛之前的舆论宣传和比赛期间赛事的全面报道;


2.负责准备好赛场内外新闻宣传设施条件,落实环境布置工作;


3.与相关部门协调,安排好赛场内摄影(像)记者、电视转播人员和场外媒体记者的的工作位置;


4.负责提供赛事相关的宣传材料;


5.落实新闻发布场所,组织好新闻发布会;


6.分析赛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7.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保卫处


1.明确安保指挥体系和责任体系,保障赛事运行安全;


2.负责赛会酒店、比赛场馆和训练场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3.做好场馆现场秩序维护,严密重点要害部位巡逻守护,及时处置各类紧急突发事件;


4.分析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演练与应急处置工作;


5.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医疗卫生处


1.综合协调比赛现场及相关宾馆的医疗救护、卫生应急处置、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控、病媒生物防治及控制吸烟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2.落实就近综合性医疗救护医院作为赛事的官方指定医院,开通绿色通道;


3.组织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培训;


4.落实救护车及必要的药品和医疗设备;


5.成立紧急救护、卫生监督、医疗保健工作应急小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6.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武术赛事场地设施


第十四条 武术套路赛事场地设施


(一)比赛场馆与设施


比赛场馆的内场无障碍空间不小于长50米、宽30米、高12米的体育馆,看台座席位置3000以上;配备音视频功放系统一套和至少双基色LED大屏幕一面;具备必要的竞赛功能用房及相关设施。


(二)训练(热身)场馆与设施


1.训练(热身)场馆的内场无障碍空间不小于长30米、宽22米、高8米或长42米、宽16米、高8米;配备两台连接比赛现场视频信号的LED平板电视及必要的功能设施。


2.训练(热身)场馆与比赛场馆的距离超过100米的,须有交通工具进行摆渡。


(三)竞赛场地及器材


1.个人项目和对练项目的场地:长18米、宽12米的竞技武术套路比赛专用地毯,或长14米、宽8米的武术套路专用地毯,四周内沿应标明5厘米宽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缘的外沿开始计算,在场地的两长边中间各做一条长30厘米、宽50厘米的中线标记,周围至少有2米宽的安全区。


2.集体项目的场地:长16米,宽14米,四周内沿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缘的外沿开始计算,其周围至少有1米宽的安全区。


3.竞赛场地应有明显的场地编号标志,应设置仲裁录像和电子示分屏的位置,周围一圈设置有高度为70-75厘米的A型围挡,场地一侧设置裁判席(按要求搭建),总裁判席后架设主背景板。


4.竞赛场地的地面空间高度不少于12米,周围所有设置均应保持与场地边线2米以上距离,若设置两块场地,两场地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4米,场地光照度不低于1500勒克斯(符合电视转播要求)。


5.每个场地均应配有满足比赛所需要的电子评分系统1套、高清数码摄像机2-3台(含三脚架)、仲裁用电视机(或电脑)1台、配套音响、集群电话(对讲机)等设备。


(四)竞赛功能用房


竞赛功能用房包括贵宾室、仲裁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竞赛工作室、医务室、兴奋剂检查室、会议室、运动员休息室(男、女运动员更衣室)、新闻发布厅等。


第十五条 武术散打赛事场地设施


(一)比赛场馆与设施


比赛场馆的内场空间需要至少30米长、28米宽、且地面垂直无障碍空间不少于10米,看台座席位置3000以上;配备音视频功放系统一套和至少双基色LED大屏幕一面;具备必要的竞赛功能用房及相关设施。


(二)训练(热身)场馆与设施


训练(热身)场馆的内场空间需要至少24米长、24米宽,且地面垂直无障碍空间不少于8米,应能配置2处面积不少于8米×8米铺有软垫(榻榻米)的训练热身活动场地,并配备两台连接比赛现场视频信号的LED平板电视及必要的功能设施。


(三)竞赛场地及器材


1.武术散打竞赛场地:应配置不少于一个高0.8米、长8米、宽8米的武术散打比赛标准擂台(商业性赛事可用围绳擂台),边缘有0.05米宽的红色边线,四边向里0.9米处画有0.1米宽的黄色警戒线,擂台四周应铺设高0.3米、宽2米的保护垫。


2.竞赛场地两侧应设比赛双方运动员和教练员中场休息席,在场地一侧设置医务监督席。


3.竞赛场地的地面空间高度不少于10米,周围所有设置均应保持与场地边线2米以上距离。若设置两块场地,两场地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8米,场地光照度不低于1500勒克斯(符合电视转播要求)。


4.应备有武术散打拳套、护头、护胸等护具,以及称量体重的电子秤2台。


5.每个场地均应配有满足比赛所需要的电子评分系统1套、高清数码摄像机2台(含三脚架)、仲裁用电视机(或电脑)1台、配套音响、耳麦、集群电话(对讲机)等设备。


第十六条 搏击类赛事场地设施


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等搏击类赛事,比赛场馆与设施,训练(热身)场馆与设施要求可参照武术散打场地设施,并满足各项目特点和竞赛规则要求。竞赛场地与设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综合格斗


综合格斗比赛在特制的擂台或围笼里举行。


1.比赛擂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擂台面积:应配置一个高于地面不超过1.2米正方形擂台,其中拳台面积(含围绳)不小于6.1×6.1平方米,不超过9.8×9.8平方米,擂台需要延伸至围绳外至少0.4米处,且必须留给选手合适的台阶入场。


(2)台面覆盖:台面必须铺垫至少0.3米的PVC发泡板或者相似的闭孔泡沫板,垫子需要延伸至围绳外且覆盖整个擂台台面,且需要将台布铺展并束紧在垫子上,台布由帆布及相似材料构成,禁止使用结块或粗糙褶皱的帆布,在台面的任何地方禁止出现任何障碍物。


(3)立柱和边角:拳台立柱必须由直径不超过0.07米的金属材料制成,柱高从擂台台面处算起,不得低于1.47米,且必须按照裁判理事会规定的方式构建,每根拳台立柱与绳角的距离不超过0.4米,一方边角指定为蓝方,其对角指定为红方。


(4)围绳:擂台四周必须有5根围绳,每个围绳直径为0.03米,且有柔软材料包装,底部的围绳应高于台面0.3米。


2.比赛围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擂台面积:应配置一个高于地面不超过1.2米圆形擂台,台上围笼的形状必须是圆形、八边形或六边形,笼网宽度在6-9.5米之间,且需留给选手相配套的台阶,需要有1至2个入口。


(2)笼内覆盖:笼内的台面必须铺垫至少0.3米的PVC发泡板或者相似的闭孔泡沫板,垫子需要延伸至围绳外且覆盖整个擂台台面,且需要将台布铺展并束紧在垫子上,台布由帆布及相似材料构成,禁止使用结块或粗糙褶皱的帆布,在笼子的任何地方禁止出现任何阻碍运动员比赛的障碍物。


(3)笼柱笼网:由直径不超过0.1米的金属材料制成,柱高从笼子的台面算起,不得低于1.4米,且必须按照裁判理事会规定的方式构建。


(4)笼网:制作笼网的材料一般为涂抹乙烯的铁丝网(包括这样材料但不设限),笼子的所有金属部分需要被包裹,且包裹后保证不对运动员造成挫伤,必须能防止选手被抛出笼外或者冲破笼网跌落至笼外或观众身上,且通过裁判理事会审批方可包裹。


(二)泰拳、自由搏击


1.拳台面积:应配置一个高于地面0.9-1.22米正方形擂台,其中围绳内拳台面积不小于4.8×4.8平方米,不超过6.1×6.1平方米(国际锦标赛标准尺寸)。


2.台面覆盖:台面及整个拳台应以毡、橡胶或其他经过允许的具有同样弹性的适当材质覆盖,厚度为3-5 厘米,并在该材质上牢固铺设帆布,应使其充分伸展。


3.平台和边角:拳台所用的平台设计应该安全、平整,无妨碍比赛的突起,并延伸至拳台围绳外0.5-0.8米;平台四角应设有立柱,立柱包裹得当或经过其他设计,使其不会对运动员造成伤害,并用4种颜色区分,红色位于拳台较近的左角,正对裁判长,白色位于拳台较远的左角,蓝色位于拳台较近的右角,白色位于拳台较近的右角。


4.围绳:拳台四周应有3或4条围绳,其粗细为3-5厘米;围绳应牢固地系于立柱之间,3条围绳离地高度分别为 40 厘米、80 厘米和 130 厘米。如有4条围绳, 则其离地高度分别为 40 厘米、71 厘米、100 厘米和 130 厘 米;围绳表面应以柔软材质包裹。围绳的每一边应用两条紧密构造的帆布串接,间隔距离应一样,两块帆布的宽度为3-4厘米。


5.台阶:拳台应设有3处台阶,2处设于拳台红、蓝两个对角,供参赛运动员使用;1处设于中立角,供台上裁判 员和医生使用。


6.塑料袋:拳台外的2个中立角处,应设有一个小塑料袋, 供台上裁判员丢弃用来止血的棉垫和纱垫。


第六章  武术赛事保障


第十七条 食宿交通保障:运动队和裁判员驻地必须分两处安排,酒店规格不低于三星级标准。驻地到赛场步行需10分钟以上的须有车辆接送。赛事承办方根据竞赛需要安排好运动员驻地循环班车的运行。


第十八条 安全保障: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比赛期间的秩序和各方面参赛人员的安全。


第十九条 急救保障:必须配备救护车2辆,内科、骨外科和急诊科专家各1名,心脏除颤仪、轮式担架等急救药品和器械,并在赛场内设置医疗救护站。


第二十条 赛事保险:商业性武术散打、搏击类赛事,办赛方必须为赛事购买保险及参赛运动员人身意外险,并对参赛运动员必须在赛前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举办的各类武术赛事及相关活动(含武术套路、武术散打及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等搏击类新兴项目),为武术赛事办赛方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参考。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于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