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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武术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7-07 信息来源 : 武术中心
为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武术比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和全国青年锦标赛等重要武术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术中心)在全国性重要武术赛事比赛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武术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武术比赛前与各参赛的省区市(青运会为地、市)体育局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杜绝假赛黑哨、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条 充分发挥中国武术协会(以下简称武术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武术竞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根据武术协会章程,完善裁判员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成立裁判员委员会常委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常委会)。武术中心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条 裁委会常委会在武术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实施细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武术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等。
第五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锦标赛等重要武术赛事由武术中心于比赛举办前,要求裁委会常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并予以公布执行,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示。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武术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武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担任参赛队伍教练的、与参赛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均衡的原则
在一个赛事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临场裁判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
(五)就近的原则
举办全国性武术比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选派符合条件与要求的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六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裁委会常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等人选,报武术中心批准。
(二)武术中心于每年1月份发文通知各参赛单位按条件与要求书面推荐裁判员人选。
(三)裁委会常委会对各单位推荐的裁判员人选进行审核,将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裁判员选用名单报武术中心批准。裁委会常委会可在各单位推荐人选之外,补充推荐少量人选。
(四)武术中心于比赛开始30天前在武术协会官网上公示该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公示期为5天。
(五)各参赛单位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名单提出书面意见,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六)通过公示的裁判员须在赛前与武术中心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自觉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七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的原则
1.与比赛运动员来自同一单位的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2.比赛期间,三分之一以上参赛队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该场次临场裁判工作;
3.裁委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的原则
在选派临场执裁的裁判员中,原则上优先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的原则
临场裁判员通过赛前适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赛前30分钟由总裁判长主持召开赛前工作预备会,仲裁委员会、竞赛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并监督会议全过程。
(二)由总裁判长适时组织抽签,确定临场裁判员的名单与岗位。
第九条 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等重要武术赛事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和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由裁委会委员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在全国性武术比赛中,公布运动员(队)每轮次得分的同时,公布每个临场裁判员的评判分数,接受参赛单位等各方监督。
(二)竞赛监督委员会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裁委会对临场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三)武术中心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队伍对临场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十一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武术中心建立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全体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裁判业务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武术中心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和处罚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
第十二条 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中国武术协会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一场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取消本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裁判长提出,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同意后执行;对裁判长的警告由总裁判长执行;对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仲裁委员会成员的警告由竞赛监督委员会执行。
(二)取消一场比赛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共同提出,报竞赛监督委员会批准。
(三)取消本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提出,经竞赛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报武术中心批准。
(四)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提出,经竞赛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报武术中心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一场比赛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竞赛监督委员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拥有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未经请假批准,不按时到赛区报到的;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封闭管理规定与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一场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该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赛前不参加裁判学习或考核不合格的;在同一比赛中受到警告超过两次的;有妨碍公正执裁行为的。
(四)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裁委会认定的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经裁委会认定的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经裁委会认定的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裁判员有较大失误或偏袒行为而拒不接受裁判长意见,裁判长有较大失误或偏袒行为而拒不接受总裁判长决定,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仲裁委员会成员有较大失误或偏袒行为而拒不接受竞赛监督委员会监督的。
(七)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处罚
(一)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1.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选派裁判员的,由武术中心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可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2.武术中心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实行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造成管理混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1.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并在武术协会官网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书面通报该裁判员所在单位。
2.裁委会成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向武术中心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七条 武术中心要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严格依据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公布执行。